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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駐在場所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時間:2016-01-28 作者:東莞注冊公司服務網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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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駐在場所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序號 | 文件、證件名稱 |
1 |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 |
2 | 擬變更駐在場所的使用證明 |
3 | 登記證 |
4 | 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 |
5 | 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
規范要求:
1、本申請書應由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印章的中文翻譯件。
4、同時申請多項變更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項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還應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6、變更核準后,需將登記證、代表證原件交回,以換領新的登記證、代表證。
7、第4項應提交批準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8、代表機構變更,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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