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辦事指南
企業登記注冊提交材料規范
A.1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開業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開業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
審批文件應提交原件或有效復印件。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毋需提交介紹單位的介紹函。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批準文件。
(4)項目合同;
從事合作開發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外國(地區)企業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應明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總費用。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毋需提交。
(5)外國(地區)企業合法開業證明;
外國(地區)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6)外國(地區)企業的資信證明;
提交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原件;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毋需提交。
(7)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對負責人的任命書;
(8)驗資報告(僅適用于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
(9)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及董事會成員名單(僅適用于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
(10)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11)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A.2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
l 名稱變更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應提交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毋需提交介紹單位的介紹函。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批準文件。
(4)外國(地區)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外國(地區)企業的名稱變更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企業的名稱變更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6)營業執照復印件。
l 地址變更登記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
審批文件應提交原件或有效復印件。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毋需提交介紹單位的介紹函。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批準文件。
(4)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6)營業執照復印件。
l 負責人變更登記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
審批文件應提交原件或有效復印件。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毋需提交介紹單位的介紹函。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批準文件。
(4)負責人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6)營業執照復印件;
l 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
審批文件應為原件或有效復印件,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毋需提交介紹函。
新增項目合同;
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毋需提交;從事石油、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生產、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外國(地區)企業所提供的新增項目合同(摘要)中應明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階段期限及費用總額。
終止項目的報告及完稅證明;
經營范圍中涉及從事石油及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生產、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外國(地區)企業,項目終止時需提交國稅、地稅及海關的完稅證明。
(6)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7)營業執照復印件。
l 經營期限變更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
審批文件應為原件或有效復印件,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毋需提交介紹函。
(4)生產經營活動費用確認函(僅限適用于在中國進行礦產勘探開發生產,進入生產期的外國(地區)企業);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6)營業執照復印件。
l 資金數額變更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
審批文件應提交原件或有效復印件。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毋需提交介紹單位的介紹函。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批準文件。
(4)驗資報告(僅適用于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6)營業執照復印件。
A.3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注銷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項目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應提交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4)稅務和海關的完稅證明;
(5)清算報告(僅適用于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注銷登記,應包括清算期內已公告的說明。);
(6)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7)營業執照正、副本;
(8)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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