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
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開業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紹函;
審批文件應提交原件或有效復印件。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毋需提交介紹單位的介紹函。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批準文件。
(4)項目合同;
從事合作開發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外國(地區)企業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應明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總費用。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毋需提交。
(5)外國(地區)企業合法開業證明(需經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或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
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注冊機關核發的注冊證書原件,如提交復印件需經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或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
(6)外國(地區)企業的資信證明;
提交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原件;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毋需提交。
(7)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對負責人的任命書;
(8)驗資報告(僅適用于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
(9)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及董事會成員名單(僅適用于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
(10)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使用自有房產房的,提交屋產權證明復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產的,除提交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外,還需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無償使用證明。
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沒有房地產管理部門證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可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無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ƒ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對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條件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11)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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