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指南
登記事項
個人獨資登記事項: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范圍及方式。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事項: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姓名和居所、經營范圍及方式。
申請方式
申請企業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
(二)郵寄、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辦理時限
申請人直接到登記場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設立登記
申請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可以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先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也可以直接辦理設立登記。但申請人擬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的,申請人應在設立登記前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名稱預先核準。有關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請參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指南》。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辦理程序
領取《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 → | 提交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 → | 繳納登記費,領取營業執照 |
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提交投資人簽署的委
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投資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4)企業住所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地開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但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合法房地產證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員會等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該房屋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5)已預先核準了企業名稱的,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辦理程序
領取《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提交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 → | 繳納登記費,領取營業執照 |
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2)委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提交投資人簽署的委
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變更企業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具體要求參見設立登記提交文件第3項);變更投資人的,提交轉讓協議書或法定繼承文件,以及變更后投資人的照片和身份證明復印件;變更投資人姓名的,提交投資人姓名變更證明文件及變更后的身份證明復印件;變更經營范圍及方式的,申請變更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改變出資方式致使個人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變換的,提交改變出資方式的文件(由投資人即個人和家庭成員簽字);
(4)《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領取換發的營業執照時繳回《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散的,應當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辦理程序
領取《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 → | 提交文件,申請注銷登記 | → | 領取《核準注銷登記通知書》 |
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委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提交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4)《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5)清算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的證明;
(6)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核準注銷登記通知書》;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機構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l 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提交投資人簽署的委
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地開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但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合法房地產證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員會等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該房屋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4)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托書;
(5)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6)隸屬企業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l 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委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提交投資人簽署的委
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新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具體要求參見設立登記提交文件第2項);變更負責人的,提交變更后新負責人的照片和身份證明復印件;變更經營范圍及方式的,申請變更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4)《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領取換發的營業執照時繳回《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本。
l 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2)委托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提交投資人簽署的《委
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副本;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備 案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其分支機構經核準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后15日內,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備案應提交的文件
(1)《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加蓋印章)或《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或《核準注銷登記通知書》;
(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備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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