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登記
登記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登記事項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名稱、主要經營場所、合伙事務執行人、經營范圍、合伙企業類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伙期限。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登記事項: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姓名和住所,經營期限。
申請方式
申請企業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
(二)郵寄、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辦理時限
申請人直接到登記場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合伙企業名稱報送批準。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應當置于括號內。
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辦理程序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 | 備齊有關文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 → |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相關的設立(開業)登記申請書 |
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文件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合伙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蓋公章);
(2)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合伙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特殊的申請名稱,提交相關的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設立登記
辦理程序
領取《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 → | 提交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 → | 繳納登記費,領取營業執照 |
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證明;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5)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6)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7)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10)辦理了名稱預先預核的,還應提交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報經審批的,或者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1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變更登記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辦理程序
領取《合伙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提交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 → | 繳納登記費,領取營業執照 |
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4)合伙企業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在遷入新經營場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具體要求參見設立登記提交文件第6項),合伙企業變更經營場所跨企業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5)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伙事務的代表發生變化的,提交其繼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繼任委派書。
(6)合伙企業變更企業類型的,應當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普通合伙企業變更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提交由國家有關部門或授權機構頒發的各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
(7)合伙企業修改合伙協議的,應當提交由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協議或者依據設立登記時合伙協議的約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協議的決議。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入伙協議以及全體合伙人對新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9)合伙人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出資的,提交全體合伙人對該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申請變更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變更合伙企業名稱,辦理了名稱預先預核的,還應提交合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1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注:領取換發的營業執照時繳回《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備 案
辦理程序
領取《備案申請表》 | → | 備齊有關文件,申請備案 | → | 領取《備案通知書》 |
備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應當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1)合伙企業備案登記申請書。
(2)清算人成員名單。
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五條規定解散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辦理程序
領取《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 → | 提交文件,申請注銷登記 | → | 領取《核準注銷登記通知書》 |
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4)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5)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合伙企業,應當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決定書。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機構登記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l 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3)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4)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和其身份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經營場所作為出資的,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的場所,提交租賃協議和房管部門的產權證明。沒有房管部門產權證明的,提交其他產權證明。在農村,沒有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的,提交場所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l 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4)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提交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新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6)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協議作出的任免決定及新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7)分支機構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8)營業執照復印件;
(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領取換發的營業執照時繳回《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本。
l 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3)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4)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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